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南寧茂名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南寧茂名商會是由廣東省茂名市籍人士在南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人士自愿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互助、擴大交流、真誠服務、加強合作”為宗旨,堅持團結、誠信、服務、發展的理念,為促進南寧、茂名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加快南寧經濟發展和繁榮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寧市投資促進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西南寧市西鄉塘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對企業的現狀和發展前景、投資方向進行調查研究,開展咨詢服務工作。
(二)教育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守法經營。
(三)為會員提供各種商務信息服務,加強各種形式的投資和貿易合作,引導茂商來邕投資發展。
(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引導會員開展社會公益事業。
(六)辦好本會舉辦的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七)舉辦各種有益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間的感情交流,增強本會的凝聚力。
(八)當好南寧、茂名兩地工商界交流的橋梁和紐帶。
(九)承辦南寧、茂名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熱心商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具備一定經營規模的在邕茂商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訂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處分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并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推薦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理事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內有較大影響,群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等。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協助會長組織理事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協助會長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研究商會的重大事項,提交會長會議決定;
(三)帶頭遵守商會章程,虛心聽取會員意見,定期指導商會工作,掌握商會工作運轉情況,幫助商會秘書處解決問題。
第三十條 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工作,維護商會整體形象;
(二)遵守商會章程,發揮表率作用,執行理事會安排的各項任務;
(三)帶領輪值會長處理商會重大事項;
(四)受會長委托,代表會長出席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并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五)堅持從實際出發,本著實事求是、安定團結、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有利于商會發展的原則開展監督工作,維護商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1名。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并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于 2011 年 7月 2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